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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包庇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冠检一部刑不诉〔202046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果树场。202045日因涉嫌包庇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1015日因涉嫌包庇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10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4504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G****2号小型轿车沿鸡冠区**桥北向南行驶至桥中段位置时,与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乙相接触,致王某乙当场死亡及肇事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打电话称自己开车撞到人,王某甲到达事故现场后得知张某某系酒后驾车肇事,为使张某某不受法律追究,王某甲在公安机关出具了是自己驾车肇事的伪证明。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4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呈请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报告书、酒精呼气测试单、死亡证明、1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院前出诊病历、通话记录、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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