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H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玉泉巷路段倒车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