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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6****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23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HD****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玉泉巷路段倒车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9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8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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