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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硕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82********,汉族,初中,初中文化,新疆和硕县人,无业,住新疆和硕县****2020年01月2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在和硕县**团**王某乙家吃饭,王某甲同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甲饮酒,同日14时许,郭某乙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王某乙家到王某甲家中,18时许王某甲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驾驶至和硕县清水河农场的道路上,被和硕县清水河农场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后移交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依法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可以作不起诉处理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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