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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41985********,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地东阿县**街道**村**号,住东阿县**号楼**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其朋友王某乙、王某丙、侯某甲等人在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小周村“张承树狗肉馆”吃饭饮酒,酒后王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送王某乙回家,同日23时50分许,王某甲驾车行驶至东阿县**街道**村北侯某乙家门口,因琐事和侯某乙发生争执撕打,王某甲以被殴打为由拨打110报警,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将王某甲带至新城派出所,发现王某甲涉嫌酒后驾驶而请求支援,交警队民警到新城派出所,将王某甲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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