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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是济宁市任城区**宿舍**单元**室,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宿舍**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宁市**路,被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治理行动的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由医务人员采取其血样,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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