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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05****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淳安县**乡驶往**镇方向,20时18分许,途经淳安县千岛湖镇**路**路段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09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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