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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茌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聊城市茌平区**道**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在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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