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汤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朋友赵某某等人在邹平市**镇**酒店吃饭饮酒。席间,王某甲饮用2瓶崂山牌啤酒。当日20时许,王某甲醉酒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沿邹平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附近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王某甲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5月22日20时15分许,王某甲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6月1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日对王某甲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日,王某甲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王某甲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王某甲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5月22日20时38分,王某甲在邹平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王某甲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王某甲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5月22日晚,他和王某甲等人在邹平市**镇**酒店吃饭,期间王某甲喝了2瓶崂山牌啤酒。当日20时许,王某甲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载着几个同事离开。20时30分许,同事打电话说王某甲被交警查扣了。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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