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家园**号楼**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许,王某甲酒后驾驶皖K****号牌小型汽车沿岱山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山路至新安路路段,因与其兄王某乙发生争执,王某乙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王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事发时王某甲静脉中乙醇量为:100.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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