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号讴歌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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