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0********,汉族,大专文化,临高县**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琼CD****二轮摩托车到临高县**镇**路段处被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甲进行吹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3.3mg/100ml。经依法对王某甲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王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测验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秀怡
书 记 员:龙燕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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