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5日0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沿新玉江线由玉溪市江川区往红塔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新玉江线K8+8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王某甲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96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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