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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晋A10***小型轿车从浙江省龙港市宫后路358号出发,在龙港市内行驶。当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白河路641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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