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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1********,汉族,专科毕业,仁怀市**镇**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同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58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贵C8****的小型轿车,在仁怀市长岗镇境内沿着青水线行驶,欲前往遵义,当其驾车行驶至青水线5KM+800M路段时(长岗镇堰塘坎村界碑路段)被仁怀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经抽取王某甲的血液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67mg/100mL。

案发后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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