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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6********,回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乡**,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0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贵B****8号车,驶入六盘水市钟山区**小区**西路路口20米处时,将车停在路上后在驾驶室睡觉。07时56分许,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其查获。经检验,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18.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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