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2******,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永登县**镇**村人,住该村**号。20198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9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3时49分,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朋友在兰州市红古区**台一茶园喝完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其驾车沿兰州市红古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隧道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被查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王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