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2******,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永登县**镇**村人,住该村**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3时49分,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朋友在兰州市红古区**台一茶园喝完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其驾车沿兰州市红古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隧道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被查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王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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