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兴义市**市场**租房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贵EP****号小型汽车,由兴义市则戎乡往华联城花鸟市场方向行驶,21时31分,行驶至丰都街道1公里5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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