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五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准格尔旗**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8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仲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仲海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5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仲海酒后驾驶蒙K****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长白线55公里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准格尔旗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仲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1.05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仲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未超过120mg/100ml,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被不起诉人王仲海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仲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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