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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5********,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贵H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潘某某从凯里经济开发区红岩村回家,当车辆行驶至高铁南站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王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黔东南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王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85.1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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