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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0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川F2****小型轿车行驶至广汉市长沙路湖南路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王某乙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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