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从萧县**乡**村前往**乡卫生院送其弟王某乙就医。到医院大厅后因没看到医生,王某甲用脚踢大厅内的指示台、计生用品机子和绿植,**派出所的民警在处警时发现王某甲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移交至萧县公安局黄口交警中队。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10日经萧县公安局黄口交警中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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