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街道**村**号,现居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其朋友王某乙、张某某在东阿县**关“原色烧烤”饮酒吃饭,酒后王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回家,21时57分许,其驾车沿东阿县前进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阿县**关新村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3mg/100ml,遂将其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代研究所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