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至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大酒店与他人在吃饭时饮酒。次日6时30分许,王某甲无证驾驶谢某某所有的鲁A*****小型汽车,载韩某某等人从**小区**区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桥东侧时,因超员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4±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系隔夜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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