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岛市**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闽江路西往东行驶至**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