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晋E****5的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晋城市城区苗匠物流园向泽州县南村镇南村村行驶,行驶至泽州县南村镇翟河底村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形,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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