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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贵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桐梓县海校街道北大门方向往县政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梓县海校街道和平路处时,被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王某甲带至桐梓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提取的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1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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