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2********,汉族,小学文化,瓦工,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7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B****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大庆路与丰田路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阳光装饰城附近路段处被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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