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保定市清苑区城区迎宾中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王某甲提交的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查获、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犯罪以后不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本院讯问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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