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号**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梁爽,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小区家中与朋友王某乙饮酒,晚上23时许,王某甲乘坐王某乙的车将王某乙送至张家口五一路高速收费站口后,王某乙驾车上高速离开,王某甲步行至五一路部队加油站附近,启动停在附近停车位的车牌号为冀HN****的华泰宝利格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沿五一大街行驶至林园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医务人员对其进行了血样采集,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5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驾驶车辆在人员、车辆稀少道路上行驶、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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