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2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村**庄**号。因本案于2021年3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苏EZ9****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禾兴南路中山东路口南侧约20米处时,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让朋友金某某过来将车驶离现场并停靠于勤俭路民生路口旁人行道上,后王某甲在车内睡觉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 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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