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Z****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玉环市玉城街道城区道路上行驶,途经城中路电力公司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次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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