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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现住三亚市天涯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S8****”的“开利星空X某某”牌小型汽车,从三亚市荔枝沟路乐天城往三亚市凤凰镇方向行驶,途经吉阳区落笔洞路君和君泰小区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王某甲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其拒不配合检测,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王某甲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37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云S8****”的“开利星空X某某”牌小型汽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笔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查获经过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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