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朋友王某乙等六人在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场**酒吧喝酒,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青岛2000牌啤酒。4时30分许,王某甲酒后步行到**酒吧旁的一家夜宵店吃夜宵。6时许,王某甲便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5****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离开**场前往琼山区府城镇,途径国兴大道、五指山路、和平南延长线、海府路,当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与大英山东交叉口二街红绿灯路段时,王某甲坐在号牌为琼A5****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的驾驶座上睡着,之后到场民警将其叫醒,并依法将王某甲带到海口市龙华区交警大厦一楼办案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2020年5月29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32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抽血相片、血液密封照片、登记表、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悔罪,且其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杨世锋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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