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口市**局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路**号, 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酒吧与朋友吃夜宵喝酒,期间王某甲大约喝了一瓶的百威牌啤酒。0时50分许,王某甲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0****红色东风标志牌小型普通客车离开,途经海甸五西路,到甸昆路与海甸五西路交叉口接朋友郑某某,后准备将郑某某送往国兴大道**城。1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甸昆路甸昆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处,交警当场依法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之后交警将王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对王某甲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和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和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呼气照片、呼气结果单及抽血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王某甲辨认被查获地点;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何方雄
检察官助理:郭婷婷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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