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涡阳县高炉镇小王行政村小王庄自然村02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1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坪山区东某某三洋湖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2.74mg/100ml。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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