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自己的鄂F*****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送朋友王某乙(已判刑)回家,因不熟悉路况,在明知王某乙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王某乙驾驶。王某乙驾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路右拐**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乙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0.6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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