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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货运出租,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庄**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汽车行驶至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街**路路口东200余米处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现场对王某甲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9.4mg/100ml,后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34mg/100ml。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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