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沿会宁县会师镇长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会宁县交警大队附近路段时,车辆侧翻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至其受伤。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76.5mg/100ml。经甘肃民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王某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驾驶的是二轮电动车,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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