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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家园**楼**室。2011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800元;2018年7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H7****号小型轿车从民勤县城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生态广场路段处时,被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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