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住甘肃省陇西县********号,无前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甘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陇西县巩昌镇南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江能小区后门附近路段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委托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甲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测定,检测结果为:陇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0年3月30日委托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7.63mg/100ml。经查询,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的甘J****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况良好,手续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为147.63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