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王某某驾驶自用的甘E*****号牌丰田海狮牌中型普通客车,沿甘谷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公园路段时,被甘谷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后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0.54mg/100ml。到案后,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中,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理,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王根定
检察官助理:巩燕霞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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