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9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5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黑A****7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肇东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十七道街路口东侧36米处时,与路上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委托在场人刘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王某甲传唤到案,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主要犯罪事实。
经哈尔滨市华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生前因机动车碾压胸腹部,致多脏器损伤,血管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肇东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7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与人体发生过碰撞。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破案经过、肇东市110指挥中心报警受理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王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送达回执及照片等;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华鸿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肇东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对王某甲讯问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能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次犯罪,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属投案自首,依法对其应从轻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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