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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6********,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街**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于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川CK****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由自贡市自流井区十字口方向沿富台山隧道往高新区妙观寺方向行驶,20时11分许,当行驶至自流井区富台山隧道出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6.0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④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⑤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挡获经过;

二、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挡获现场视频,抽血送检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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