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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兽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加油站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1时7分,王某甲醉酒驾驶蒙K**号昌河铃木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防洪堤由西向东行驶至与S224线交叉路口西750米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4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为偶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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