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5********,汉族,个体,高中文化,住**镇**村**小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30分许,王某甲酒后明知张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拥有的鲁Q8****号小型轿车交由张某某驾驶,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Q8****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银杏大道与陇海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张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9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10日,邳州市公安局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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