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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份号码1301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内蒙古**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00时45分许,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蒙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康巴什区长宁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进**小区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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