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9********,汉族,中专文化,**火车站客运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1****的小型轿车,从紫御东方小区出发,途径栖霞大道、五塘广场隧道,在沿鼓楼区五塘广场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距离前方出口50米附近时被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

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