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镇**村**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皖SK5****小型轿车,从台州市椒江区湖滨小区行驶至解放北路的锦都大酒店。当晚23时40分许,王某甲民驾驶皖SK5****小型轿车在**门口倒车时,碰撞酒店门柱,造成门柱损坏的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报警。经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1年1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锦都大酒店损失人民币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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