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1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21986********,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街**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1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路桥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因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20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3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商海北街42号前路段处,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甲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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