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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 1974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乡**村**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持 “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B0****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宜兴市周铁镇分范线龙亭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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